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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法學知識為依歸,明瞭事情的來龍去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脈、真偽,準確的掌握後,才作出分明、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明確的評估、判斷與恰當的表態或行動,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從而顯示出一個有修的人應有的思考、思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維、分析力、判斷力,以及瞭解靈魂深層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的真正面目與因果關係。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修的過程中,內心的部份是最難修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的,它與本性及因果是息息相關的,往往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一觸即發,也是我們非修不可的部份。法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教的修練壇是一面照妖鏡,能夠讓修的人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現形,從而讓修的人有機會被同修指正而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修自己。在今天這個到處設有訛詐陷井的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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