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壇裡聊新發現或對法學發現的新疑問,還 要有仔細的觀察力,譬如同修沒有在行政理 事會擔任職務時,對職務、工作內容完全不 搭理、不理睬、不記憶,當有一個工作到手 時就要重新學習;兩人對話一定要有第三者 在旁,以免問題發酵變成羅生門,公說公有 理、婆說婆有理,那怕已經吵翻天了問題還 是無法解決。所以同修在旁成為第三者看到 或者聽到一件事的時候,不能有推諉之詞, 也不能不擔責任或者怕得罪人,如果有了這 種心態,雖然可以少一件事,但卻不能從發 嗆浪集 26 期 Page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