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斷的修煉與修行,參與文修課程、學習修 行的配備條件與各境界神明的職司、職權、 功能、功力與專長。我並不要求同修有非常 高深的文憑學問,當然臺北與美國同修的學 歷比較高,比較有優先的條件與機會了解法 學經典裡的內涵,因此也理所當然地要協助 修飾法教的文字用句,這是臺北與美國同修 要執行的工作與責任。另外同修若對不瞭解 的法學知識也要提出來,不恥下問,對修的 人才能有所幫助。 嗆浪集 28 輯 Page 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