需依照法定的流程提出議案,並於會議中 與相關部門之人士進行討論,找出解決方 案,經議決後去執行。而開會時為達效益, 應避免沒必要的人事糾紛及延宕時間,與 會者須在法律的支持及保護下提出合理的 意見,有情的以大眾的利益為考量依歸, 做出明智而有利大眾的決定。所以法、理、 情應用得宜,除了免去許多不必要的紛爭 及禍端,也可事半功倍,省錢省事,是個 人之福也是國家之福。反之,若將情放在 理法之前,就容易因個人的政治派系、宗 教信仰、金錢利益或個人情緒而在不合 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