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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依照法定的流程提出議案,並於會議中






               與相關部門之人士進行討論,找出解決方





               案,經議決後去執行。而開會時為達效益,





               應避免沒必要的人事糾紛及延宕時間,與






               會者須在法律的支持及保護下提出合理的





               意見,有情的以大眾的利益為考量依歸,





               做出明智而有利大眾的決定。所以法、理、





               情應用得宜,除了免去許多不必要的紛爭





               及禍端,也可事半功倍,省錢省事,是個






               人之福也是國家之福。反之,若將情放在





               理法之前,就容易因個人的政治派系、宗





               教信仰、金錢利益或個人情緒而在不合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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